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函〔2024〕4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城市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铜陵市城市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枞阳县县城规划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排水户的生活污水排放行为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需要向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排放生活污水的从事餐饮、洗浴、洗涤、美容美发、车辆清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向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已实现雨污分流排放的区域内的排水户,不得将生活污水通过穿凿、设置管道等方式排入雨水管网,不得将污水管与雨水管混接。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对排水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铜陵经开区建设发展部门负责分级分类管理辖区内的排水户,监管排水行为,包括排水接驳、排水许可审批、证后监管,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等。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拟排入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的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等污水进行检测、监测,依法查处违规排放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食品摊贩违规倾倒生活污水以及利用城市自然水体清洗车辆、污物等行为,并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市场监管、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做好生活污水分级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队伍负责排水接驳现场勘查,定期检查排水户的管网接驳、排水行为。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在检查中发现违法接驳、违法排水或者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应及时劝阻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第七条 排水户实行分类管理。按照行业排水类型,排水户主要分为以下十二个类别:
(一)工业类,是指从事工业生产及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二)建筑类,是指涉及施工排水的建筑工地排水户;
(三)餐饮类,是指从事各类型餐饮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四)医疗类,是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疗养院、体检中心、医疗美容机构等从事医疗行业的排水户;
(五)汽修机洗类,是指从事机动车维修及洗车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六)洗涤类,是指从事洗涤餐具衣物、桑拿、洗浴、美容美发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七)生活垃圾处理类,是指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等活动的排水户;
(八)农贸市场类,是指从事农副产品、水产品交易活动的排水户;
(九)畜禽养殖类,是指从事各类畜禽养殖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十)机关事业单位类,是指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含学校)等排水户;
(十一)综合商业类,是指从事办公、商业、零售、餐饮、娱乐等多种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十二)楼宇住宿类,是指含经营底商的各类公寓、小区和宾馆等排水户。
第八条 餐饮、车辆清洗等产生油脂、泥沙等洗涤用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设置隔油池、格栅、沉砂池等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污水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以及相关行业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
第九条 根据排水行为影响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排水户划分为重点一类排水户、重点二类排水户(以下统称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
(一)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为重点一类排水户。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排水户为重点二类排水户:
1.排放生产废水的工业类排水户;
2.大中型餐饮类排水户(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
3.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医疗类排水户;
4.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类排水户(含餐厨垃圾);
5.集中管理且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的综合商业类排水户;
6.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对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影响较大的其他排水户。
(三)其他排水户为一般排水户。
第十条 按照排水户接管情况,排水户划分为一级排水户和二级排水户。直接接管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的排水户属于一级排水户,通过一级排水户自建排水管将污水间接排入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的属于二级排水户。
其中,一级排水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在接驳井前配套建设排水设施,实行雨污分流;
(二)排放水质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等标准规范要求,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已建项目用地红线内排水设施(含连接接驳井的出户管)存在雨污混错接情形的,由排水户自行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现场技术指导;
(四)负责用地红线范围内雨水、污水管及连接公共排水接驳井的出户管等自建排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清疏产生的通沟污泥不得进入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
二级排水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内部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二)排放水质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等标准规范要求。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二级排水户应当配合一级排水户开展用地红线范围内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排水户应当申领排水许可证。
一级排水户范围内有多个二级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统一申领,且对通过其自建排水管排放污水的二级排水户排水行为负责。
二级排水户中被划定为重点排水户的应申领排水许可证。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受理铜官区范围内(不包含铜陵经开区)重点一类排水户、重点二类排水户中排放生产废水的工业类排水户、大中型餐饮类排水户、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医疗类排水户的排水许可证申请及核发工作,并负责对其日常排水行为监督管理。
铜官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重点二类排水户中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类排水户、集中管理且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的综合商业类排水户以及一般排水户排水许可证申请及核发工作,并负责对其日常排水行为监督管理。
其他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铜陵经开区建设发展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排水许可证申请及核发工作,并负责对其日常排水行为监督管理。
重点一类排水户在办理排水许可证申请时,应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相关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对重点排水户进行现场核查,对一般排水户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现场核查;一般排水户无法提供自用排水设施、污水预处理设施图纸等材料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后,可通过现场核查方式予以确认。
向工业园区污水排放设施排放生活污水的小区包括小区内个体工商户参考本条执行。
第十二条 重点一类排水户,应依法安装并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重点排水户应对污水预处理设施、内部排水管网、与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的连接管、专用检测井运行维护情况、发生异常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等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记录情况纳入排水户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排水户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及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安全的活动。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立即暂停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以接收的排水许可材料为基础,按户建立排水户档案,并将涉及排水户的排水许可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
鼓励排水户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排水许可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准予许可的排水户,应加强批后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定期对各类排水户排水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排水户监督检查必须进行排水水质检测。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各县区、铜陵经开区管委会排水许可管理情况的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的,依据分级分类管理要求,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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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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